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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的施工难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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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监理工作的难点有:1、监理机构尚不健全:施工监理工作起步较晚,缺少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具体工作中,仍采取传统监理机制,难以适应现代建筑行业发展需求,且对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定位不够明确,忽视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监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不但如此,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缺少专门针对监理工作的标准及要求,不仅无法为管理人员提供工作依据,且造成施工企业管理基础的缺失,不利于施工监理工作顺利进行;2、监理工作落实情况不尽人意:监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具有复杂性、全面性特点,其不仅对监理工作人员要求高,且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工序及内容,如施工准备、可行性分析及竣工验收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但是,通过对实际监理工作的观察发现,很多监理人员仅将注意力集中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并没有将监理工作落实到项目全过程,造成监理工作重要作用存在一定局限性;3、监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施工企业尚未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很多企业监理人员普遍是原来从事工程设计及施工管理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监理知识和相关经验,仅经过培训机构的短期培训便上岗,难以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无法有效把握和理解现行监理工作标准及要求,长此以往,对监理工作产生懈怠情绪,直接影响监理工作水平,同时,还有一些监理人员仅具备工程技术,并不懂得管理、法律及经济等知识,无疑给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增加了难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3种观点: 1、监理的定位尴尬,权责不相称因为我国监理行业起步较晚,监理行业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监理制度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环境及建筑市场各种潜规则的制约下实行仍有不少局限性,举步维艰甚至可能走进死胡同。监理的定位本应是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性质的,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现实情况监理往往沦为业主(建设单位)的附庸看业主脸色行事。业主牢牢掌控着工程参建各方工程款(包括监理费)拨付的大权,而工程安全、质量验收的最终评判权和执法权掌握在建设主管部门手中,由此监理的权力十分有限。2、监理工作受制于业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建设领域“大业主、小监理”的情况没有改变。业主虽然委托聘请了专业的监理机构,但往往同时也设置了自己的工程管理部门。业主的管理部门不仅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有的还跳过监理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施加影响,监理通常只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及安全的控制有一定的权限。在强势的业主面前,监理很难行使职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打了折扣,监理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对于业主自身或由于业主的原因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监理想要管理、想要制止,却往往有心无力,因为监理费的支付掌握在业主手中,业主还可以有权要求撤换监理。3、监理工作范畴局限监理工作本应是贯穿于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的,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建筑工程的监理仅仅是作用于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这导致监理工作的很大局限性和工程管理的断档。当业主聘请监理机构之后,监理直接进入到施工阶段,而没有参与项目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前准备及竣工后的运营保修,导致监理不能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进行规划和管理,不能充分理解业主的建设目标和意图,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些盲目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是局部和片面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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