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一、对于发回重审有新证据能继续提交吗?可以继续提交,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案件的裁判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另一种是发回重审。如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司法实践中,上诉提交新证据的情形,大多数二审都会发回重审。否则,对新证据后整体案件事实的认定,相当于只经历过一次审判,有违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只能一次。(1)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2种观点: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扩展资料:最高法:发回重审的随意性最高人民公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标准,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据介绍,近年来各级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负面影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各级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为减少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司法解释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上,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3种观点: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发回审,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如果重复发回重审实际上是违反最高院的解释的。因一审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如果重复发回重审相当于给当事人无限期的举证权利,然而这是与法律规定意思相违背的。一、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1、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重审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第二条,各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因下级人民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3、第三条,同一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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