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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如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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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监理的定位尴尬,权责不相称因为我国监理行业起步较晚,监理行业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监理制度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环境及建筑市场各种潜规则的制约下实行仍有不少局限性,举步维艰甚至可能走进死胡同。监理的定位本应是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性质的,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现实情况监理往往沦为业主(建设单位)的附庸看业主脸色行事。业主牢牢掌控着工程参建各方工程款(包括监理费)拨付的大权,而工程安全、质量验收的最终评判权和执法权掌握在建设主管部门手中,由此监理的权力十分有限。2、监理工作受制于业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建设领域“大业主、小监理”的情况没有改变。业主虽然委托聘请了专业的监理机构,但往往同时也设置了自己的工程管理部门。业主的管理部门不仅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有的还跳过监理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施加影响,监理通常只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及安全的控制有一定的权限。在强势的业主面前,监理很难行使职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打了折扣,监理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对于业主自身或由于业主的原因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监理想要管理、想要制止,却往往有心无力,因为监理费的支付掌握在业主手中,业主还可以有权要求撤换监理。3、监理工作范畴局限监理工作本应是贯穿于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的,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建筑工程的监理仅仅是作用于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这导致监理工作的很大局限性和工程管理的断档。当业主聘请监理机构之后,监理直接进入到施工阶段,而没有参与项目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前准备及竣工后的运营保修,导致监理不能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进行规划和管理,不能充分理解业主的建设目标和意图,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些盲目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是局部和片面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2种观点: 一、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有哪些1、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二、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有哪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包括:1、降低了工程造价,投资得到了有效控制;2、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3、提高了工程质量;4、合理地协调合同双方的利益;5、减少了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

第3种观点: 1、监理的定位尴尬,权责不相称因为我国监理行业起步较晚,监理行业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监理制度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环境及建筑市场各种潜规则的制约下实行仍有不少局限性,举步维艰甚至可能走进死胡同。监理的定位本应是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性质的,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而现实情况监理往往沦为业主(建设单位)的附庸看业主脸色行事。业主牢牢掌控着工程参建各方工程款(包括监理费)拨付的大权,而工程安全、质量验收的最终评判权和执法权掌握在建设主管部门手中,由此监理的权力十分有限。2、监理工作受制于业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建设领域“大业主、小监理”的情况没有改变。业主虽然委托聘请了专业的监理机构,但往往同时也设置了自己的工程管理部门。业主的管理部门不仅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有的还跳过监理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施加影响,监理通常只是对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及安全的控制有一定的权限。在强势的业主面前,监理很难行使职权,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打了折扣,监理的作用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对于业主自身或由于业主的原因发生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监理想要管理、想要制止,却往往有心无力,因为监理费的支付掌握在业主手中,业主还可以有权要求撤换监理。3、监理工作范畴局限监理工作本应是贯穿于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的,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建筑工程的监理仅仅是作用于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这导致监理工作的很大局限性和工程管理的断档。当业主聘请监理机构之后,监理直接进入到施工阶段,而没有参与项目的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前准备及竣工后的运营保修,导致监理不能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进行规划和管理,不能充分理解业主的建设目标和意图,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一些盲目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是局部和片面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有着监督管理的职责,必须保证工作质量。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还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因此,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必须保证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建设工程的监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监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监理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建设工程的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要求监理人员依法开展监理活动,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是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建筑法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技能,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方案、监理计划、监理规程等,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制定监理方案、监理计划、监理规程等,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境等进行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监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履行监理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确保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对于防范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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