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指定管辖;2、管辖权的转移;3、是否回避;4、确定第三人;5、指定法定代理人;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7、指定鉴定;8、确定不公开审理;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10、案件的移送;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14、延长起诉期限。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包括: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行政诉讼决定的特点有:(1)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是发生在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也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2)行政诉讼决定的作用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和顺利进行,或者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二)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及效力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有: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人民对于是否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人民复议一次,但不停止执行。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并记入笔录;对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并报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3、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对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违反法律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进行再审。4、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决定。对于下级人民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适用决定。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人民依法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对行政案件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第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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