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人民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和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引起的离婚案件里相同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诉讼中预防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实施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告产生了极大的畏惧,甚至原告的家属也经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胁。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随着离婚诉讼的提起而增加,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希望得到保护的需求,如果能提供保护,那么很多基于惧怕被告施加报复不敢提出离婚的原告才有勇气起诉离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该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向机关报警、收集证据并以此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及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提起诉讼时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向提交家庭暴力证据:原告被被告打伤后住院病历、照片,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报警的接警单,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记录、被告威胁原告的录音、短信等等。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居住地点邻近,接触机会多,原告多次报警处于恐惧之中的,向申请诉讼期间的人身保护。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除有证据证明曾发生过家庭暴力,还要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如被申请人已扬言要对申请人施暴,被申请人有酗酒恶习等,应当审查被告有暴力倾向的证据,如因口角殴伤他人、诉讼期间与人斗殴受伤等,决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裁令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其家属,并在其中载明如果被告违反上述禁令,按民诉法102条规定追究责任。人身保护裁定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向反馈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情况。在各单位协助下,被告一般会有所收敛,能够确保诉讼期间不发生家庭暴力,使离婚诉讼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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