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什么时间提出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认为仲裁协议的约定适用于本案,并据此提出管辖异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限为答辩期限内或第一次开庭前,逾期未提出的将被视为放弃该异议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协议的约定下应当履行仲裁程序,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下未履行仲裁程序或已撤销仲裁协议,则该协议不再适用于本案;
3.应当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及适用,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或不适用于本案,则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4.应当尊重仲裁庭的管辖权,如果仲裁庭已经对本案做出了裁决,则通常会依据该裁决作为本案的结果;
5.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适用于本案,否则可能不予采纳该异议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管辖异议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例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向人民提出管辖异议等。
管辖异议什么时间提出?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人民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限定,当事人提议管辖权异议必须具有以下要求:(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诉讼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议。逾期提议的,人民不予审议。当事人提议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要求的,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两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提议上诉。在二审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该内容由 何丽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