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能是同一,也可能不是同一。不是同一时,采取财产保全的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