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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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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开注意事项:

1、 专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后不需退回原蓝字;

2、 发生丢失需要进行登报声明作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

3、 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的也可以开具红字;

4、 普通有“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填写。这个是一个新规定;

5、 专用人认证时限由180天放宽至360日。

6、 企业如果同时提供不同税率的商品、服务的,可以在同一张上开具;

7、 购买二手车可按规定取得专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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