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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应急响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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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2009年2月5日中国首次启动级抗旱应急响应;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重要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求助条例》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十 受灾地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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