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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总公司合并后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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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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